民办教育执法行政处罚类分表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对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未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未报审批机关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承办机构
磁县教育体育局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六、处罚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被处罚对象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对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磁县人民政府或磁县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磁县迎宾路68号4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