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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时间:2021-05-24 14:48:04

民办教育执法行政处罚类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承办机构

    磁县教育体育局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六、处罚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被处罚对象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对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磁县人民政府或磁县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磁县迎宾路68号4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