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未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未报审
民办教育执法行政处罚类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承办机构
磁县教育体育局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六、处罚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被处罚对象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对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磁县人民政府或磁县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磁县迎宾路68号4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