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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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州镇人民政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1月9日)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2.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