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按所在行政区域分级受理,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协助,应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二、办理流程
1.提出:提出机关提供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提出机关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价格认定:正式受理后,成立价格认定小组,按规定依次进行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等工作流程。
4.审查审议: 价格认定机构对价格认定程序、方法、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
5.签发送达:格认定结论书由价格认定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及时送达提出机关。
三、办理地点:磁县发展和改革局405室;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月1日-8月31日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2395168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 | 发展和改革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 2人,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