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检查 |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监督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2.处理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应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监督检查的;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