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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 |
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五条
1.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网址。
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的部门以及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职责或未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2.提供虚假节能监察、能源消费总量数据的;3.违反规定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4.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