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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0-12-16 15:59:00      来源:      点击:

磁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在我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磁县县城区东至京港澳高速(不含本路),西至滨湖路-148乡道-磁西路一线(含本路),南至S316省道(含本路),北至磁县县界。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1.在禁用区内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允许残值较高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依照相关规定自愿予以更换满足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在符合前述排放标准后方可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

2.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园林绿化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进行监督检测。

3.对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施工审批监管部门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责令使用方停止使用,并告知其可依照本通告相关规定自愿更换符合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对拒不整改并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对工业、商贸物流等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使用方停止使用。并告知其可依照本通告相关规定自愿更换符合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对拒不整改并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对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2019年12月12日印发的《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磁政规〔2019〕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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