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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磁县
磁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19-12-06 11:37:03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气象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气象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气象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气象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气象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家论证,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相应的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执法支队(大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法制管理机构专用存储器。本单位法制管理机构负责对全过程记录音像资料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主管领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20191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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