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人大政府政协

走进磁县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7-25 15:25:00      来源:      点击: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暂行)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9527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

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决遗留问题,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经批准建成与住宅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划拨土地上已办理商业房产登记,不动产权利未转移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按原房产和土地登记用途和性质分别登记。

第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1.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来源的;

2.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补交土地出让金=该宗地现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缴纳比例(40%)。

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该栋楼总建筑面积×该栋楼楼基座占地面积。

该宗地现基准地价是指非住宅房屋依法批准所占土地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

第六条  分摊土地时,只对划拨土地内该栋楼楼基座所占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于宗地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不进行面积分摊。

第七条  国有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出让年限按相应用途最高法定年限执行。商业用地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他类用地(不含住宅)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算。

第八条  为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降低成本,简化操作程序,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票据及不动产登记记事记载为依据,证实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由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代收,并在《不动产权登记簿》“附记”栏内记载,权利性质为“出让”,终止时期按出让年限相应用途最高法定年限计算并记载。

第九条  军事设施土地上已出售的非住宅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需要上市交易和登记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地产所在地上市交易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已建成的与住宅相配套的独立商业、办公、文化、教育、医疗等其他用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打印】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