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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7-09-27 08:59:00      来源:      点击:

磁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他烧荒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

二、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因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而发生火灾,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范围内堆放秸秆等杂物及焚烧,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阻碍、干扰执行禁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违规堆放、焚烧秸秆等行为。举报电话:县委农工委(县禁烧办)2337532,县环保局5076066,县公安局2322270,县交通运输局2319920 ,县公安消防大队507287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磁县人民政府

                               2017年9 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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