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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磁县2017年“小散乱污”企业清零取缔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3-24 08:56:11      来源:      点击:

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磁县2017年“小散乱污”企业清零取缔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现将《磁县2017年“小散乱污”企业清零取缔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磁县人民政府

2017313

 
 

磁县2017年“小散乱污”企业清零取缔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县“小散乱污”企业清零取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加大清零取缔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相关部门。

二、考核时间

41410

三、考核标准

根据排查名单,严厉打击和关停取缔类“小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全部清理取缔到位。

四、考核方式

考核由县“小散乱污”企业清零取缔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41日开始,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乡镇“小散乱污” 企业清零取缔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各乡(镇)取缔工作完成情况于331日前报县“小散乱污”企业清零取缔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对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的拉出清单,逐一审核确认。

五、奖惩办法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乡(镇)清理取缔工作给予补助,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奖惩。

(一)对410前,完成小石料、小白灰(去年未拨付经费)、小耐火材料、小矸石场、小铸造、小炼铁类型“小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每个补助乡镇取缔工作经费2000元;完成其他类型清理取缔的,每个补助取缔工作经费1000元。

(二)对411后,完成清理取缔的乡镇,不再给予补助,但任务仍必须完成。

(三)在410考核验收完成后,乡镇完成本辖区清理取缔任务90%以上(含90%),根据验收通过的“小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数量进行总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后三名(任务较小但工作完成率100%不参与后三排名)全县通报批评。

(四)对410前,环保、国土、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公安部门移交的,涉嫌环境污染、盗采矿产资源等“小散乱污”企业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每起补助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经费3000元;刑事立案的,每起补助公安部门工作经费10000元;行政立案的,每起补助公安部门工作经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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