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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磁县“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24 08:52:43      来源:      点击:

磁县“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和《邯郸市财政局“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下称“灾后重建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筹集专项用于“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受灾重点乡(镇)、灾后重建工程和灾后重建资金主管部门。  

第四条  管理原则。多方筹集、统筹使用,科学规划、积极推进,民生优先、分类支持,畅通渠道、提高效率,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灾后重建资金分配下达、资金拨付;

(二)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工作等;

(三)按要求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灾后重建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四)依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监督;

(五)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资金审计工作。

第六条  县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等受灾基本情况、资金需求进行核实、统计和上报,为资金筹集分配提供准确依据,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和督促重建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支出灾后重建资金;

(三)按要求向县政府、县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后重建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及时提请财政、审计部门对重建项目预算、决算进行审核;

(五)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

(六)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资金;

(二)县财政追加、调整预算安排和已安排按规定可统筹使用的资金;

(三)省、市财政提前下达2017年预算资金;

(四)对口援助资金;

(五)捐赠资金;

(六)利用政府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七)通过融资租赁、PPP模式等方式筹集的社会投入资金;

(八)经县政府批准可用于灾后重建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分担比例按照《邯郸市财政局“7.19”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实施方案》(邯财预[2016]38)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灾后重建资金拨付等工作。灾后重建资金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涉及项目评审的,尽快出具评审意见;形成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先生活后生产、先运行后提高的思路,根据县政府确定的重建工作今年91日、入冬前和2017年春节前、汛期前、年底前5个时间节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灾后重建资金。同时,要按照项目实施年度和工程进度,分年度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合法合规。有明确用途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中央规定执行。利用政府融资平台筹集、社会投入、捐资筹集的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灾后重建。涉及统筹整合省级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通知》(冀办传[2016]4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强化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实行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学校幼儿园、农村住房、农村饮水及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文物设施、产业恢复重建等重点任务,分门别类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做到横向涵盖全部重建任务,纵向覆盖资金管理全过程,细化台账内容,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整理统计,夯实基础数据。

实行资金分配使用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公示资金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实行统计月报制度,各部门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每月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县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审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筹措、分配、拨付和使用的全程监督,变“结果”管理为“过程”管理。对财政补助、对口援助、社会捐赠、社会资本投入等所有灾后重建资金进行全面监管;监督覆盖筹措、分配、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乡镇及项目单位,必要时可延伸到施工企业和个人;按照时间节点,实行从资金筹措、分配、拨付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灾后重建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规定严肃处理,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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