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
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6〕4号)和《邯郸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邯审改办〔2016〕16号)要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县有对口衔接任务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共涉及衔接省市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8项,其中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本通知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三、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附件:磁县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磁县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8项,其中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省级)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取消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 注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规划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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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住建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6〕5号)要求,我县已衔接取消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3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住建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6〕5号)要求,我县已衔接取消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4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住建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6〕5号)要求,我县已衔接取消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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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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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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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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