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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0-27 09:18:51      来源:      点击: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6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计14项,其中衔接取消5项,衔接下放9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各相关单位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重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查找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将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磁县衔接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4项)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4

 

 

 

 

 

磁县衔接省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衔接部门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备 注

1

省民政厅

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省属社会团体

行政许可

县民政局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登记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省管建设项目

行政监督

县住建局

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督备案、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注册

原项目编号为:1491514916

3

省林业厅

《林权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行政确认

县林业局

《林权证》核发

取消林业部门《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4

省安全监管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行政许可

县安监局

职业病危预评价备案

原项目编码:07807

5

省安全监管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行政许可

县安监局

 

 

磁县衔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原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下放后实施部门

   

1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1996年第49号)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监督

县住建局

属于市“14816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登记”的一部分

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其他类

县城管局

属于市“08902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一部分

3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

属于市“140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一部分

4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5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6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八条、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

行政许可

县农牧局

委托实施

7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行政裁决

县农牧局

属于市“17902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一部分

8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确认

县林业局

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9

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6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4项—第3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0项—第47

省商务厅

行政许可

县商务局

1.属于省商务厅“19005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中的一部分;2.属于冀政办〔201417号下放管理层级事项,原下放后实施部门为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邯政办告〔20144号已下放至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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